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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发布时间: 2018-09-20 11:00:36       浏览量:
  • 1.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使以下职权: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侦查罪犯在监狱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2.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3.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接受罪犯亲属的礼品或者宴请、娱乐安排和消费支付;

    3)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4)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5)为罪犯的奖惩提供虚假材料;

    6)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罪犯;

    7)殴打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8)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警车;

    9)扣压、销毁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对控告、检举的罪犯打击报复;

    10)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11)违反规定,私自安排罪犯会见亲属;

    12)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物品,或者为罪犯提供通讯工具、私自允许罪犯使用通讯工具;

    13)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14)工作期间饮酒;

    15)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