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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6-20 10:57:32       浏览量:
  • (一)罪犯的劳动项目

    监狱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结合监狱企业的生产项目安排罪犯劳动。监狱对监狱企业的生产项目实行准入管理,从矫正恶习、培养劳动习惯、培训劳动技能和监管安全、生产安全出发,对生产项目实行准入审批,禁止从事具有较大安全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罪犯身体健康的生产项目,禁止从事不利于改造罪犯的生产项目。

    (二)罪犯的岗位技能培训

    监狱对所有参加劳动的罪犯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在罪犯上岗后对其进行在岗培训,使罪犯逐步取得等级工证书。

    (三)罪犯的劳动保护

    监狱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罪犯劳动的现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生产车间的布局符合安全标准,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消防设施和防暑降温设备齐全有效,安全警示、标识齐全醒目,安全通道畅通,为罪犯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监狱企业制定周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对罪犯上岗前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健康。

    (四)罪犯的劳动时间

    罪犯每周劳动5天,每天劳动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0小时;监狱确保罪犯每周休息1天,法定节假日安排罪犯休息。

    (五)罪犯的劳动报酬

    监狱实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是对接受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期间的罪犯不实行劳动报酬制度。

    监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难易程度、劳动熟练程度、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综合考核计算每一名罪犯的劳动报酬,按日考核,按月兑现。在监狱服刑并服从监狱人民警察安排参加劳动的罪犯均可获得劳动报酬,但是罪犯有故意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逃避劳动改造、无故不完成劳动任务、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等情形的,不计发当日或当月的劳动报酬。

    罪犯的劳动报酬由监狱以货币形式直接存入罪犯的个人账户。其中的70%可用于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其余的30%在罪犯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还,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后暂时的生活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