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收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 2019-10-21 10:59:06 浏览量:
(一)收监的法定条件
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齐全的,监狱应当予以收监;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二)收监的程序
1.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以及有关法律文书进行核查。
2.监狱应当对收监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罪犯,监狱可以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
3.监狱应当对收监的罪犯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4.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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