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浙江省狱务公开系统

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途径和处理

发布时间: 2019-12-23 10:59:28       浏览量:
  • (一)申诉、控告、检举的提出

    1.罪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2.罪犯对监狱人民警察、其他执法机关办案人员或者其他罪犯侵犯其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监狱、监狱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3.罪犯对其他罪犯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又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监狱、监狱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检举。

    (二)申诉、控告、检举的途径

    1.罪犯可以将申诉、控告、检举的材料寄往监狱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将材料向监狱递交,或者请监狱转递有关机关。

    监狱和人民检察院在监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并安排专门人员定期开启。

    2.确有书写困难的罪犯可以口头向监狱提出控告、检举,监狱应当安排民警记录罪犯的口头陈述,并向罪犯宣读,经罪犯确认无误、签名捺手印后,转交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3.罪犯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诉。

    (三)对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得扣压。人民法院有回复的,监狱应当及时将回复函件送达申诉的罪犯。

    2.对罪犯的控告或者检举,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及时将控告、检举材料转递有关机关调查处理,不得扣压。监狱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控告、检举的罪犯,如果查证属实的,应当同时告知处理结果;如果无法查实的,应当说明情况。监狱的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监狱应当协助调查处理。

    3.罪犯的检举被有关机关认定为立功表现的,监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减刑;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监狱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给予减刑。